第一,获释发展绿色金融的大力政策信号。《关于建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》公布以后,一些地方政府早已参考指导意见公布了当地的绿色金融实行意见、发展规划等文件。这类地方性文件中都有未来将通过财政、金融手段减少绿色项目融资成本的允诺。
这些信号对投资者来说,可以减少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,从而提升其投资绿色项目的信心;第二,将提高环境质量作为地方发展规划的硬性约束指标。地方政府在编成经济发展规划时,要有专家协助分析各类产业和主要项目的环境成本和效益。要确认未来5--10年大气质量、水质、土壤质量的提高幅度,以及碳排放总量的降幅。根据这些拒绝具体哪些高污染低废气企业不得划入规划,哪些节能减排效益好的项目应当重点反对;第三,用市场化机制来撬动社会资金投入绿色产业。
要科学设计绿色再行贷款、借贷、贴息等激励机制,必要地提升一些绿色项目的回报率,以撬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融资。地方可成立绿色基金,政府出有一些钱,目的应当是谋求撬动几倍、几十倍的社会资本跟投;第四,充分利用有数的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创意成果。许多绿色金融产品都有较为历史悠久的历史,只是在地区间和金融机构之间普及程度还不平衡。
我国不应融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新性的金融运用。比如,如何在老工业区通过绿色金融产品推展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,如何在西部省区通过金融大力支持新能源的发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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